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推动许可资源精准高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修订了《资阳市雁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将(略)年(略)月(略)日起实施的《资阳市雁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予以公告。
附件:(略)
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
(略)年9月(略)日
附件:
资阳市雁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优化专卖许可资源配置,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资阳市雁江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是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资阳市雁江区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的地理分布标准、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进行规范和明确。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资阳市雁江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零售点布局管理采取总量控制和间距控制相结合的模式,将资阳市雁江区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区域,对各区域分别设置零售点规划数量,当该区域零售点总数达到规划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和《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附件1)的规定实行控量循环,确保有序竞争、便民利民。
第六条根据资阳市雁江区行政区域规划,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经济消费水平等因素,将资阳市雁江区行政区域划分为A、B、C三类区域,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零售点布局管理。
A类、B类区域零售点区域划分和规划数量详见《资阳市雁江区A类 B类区域零售点区域划分和规划数量明细表》(附件2)
(一)A类区域
1.A1类区域:(略)
2.A2类区域:(略)
3.A3类区域:(略)
(二)B类区域
1.B1类区域:(略)
2.B2类区域:(略)
(三)C类区域
根据功能类型,将以下区域划分为C类区域,在管理方同意且能够正常开展日常监管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1.工业园区:(略)
2.集贸市场:(略)
3.汽车、铁路、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枢纽内部可分别设置零售点1个。
4.旅游景点:(略)
5.商业综合体:(略)
分体式综合体每栋楼可设置零售点1个,同一综合体最多不超过4个。
6.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部:(略)
7.加油站:(略)
8.部队营区、**等封闭的场所内部可设置零售点1个。
9.集餐饮、住宿、娱乐、商务会议等功能及设施于一体、且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在其内部可设置零售点1个。
(略).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的一年内可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相邻零售点间距应符合其所属区域的间距条件;交付使用一年后或达到设置数量上限后,受所属区域规划数量和间距条件。
(略).上述1-9目情形不计入A、B类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三章 特殊情形
第七条符合下列特殊情形可适度放宽布局规划数量及间距条件:
(一)残疾军人或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二级))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持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材料且其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受所属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间距放宽幅度不超过其所属区域规定间距的(略)%。
(二)“两参”(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材料,其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不受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三)属于同一法人的连锁超市、便利店,在全国门店总数(略)家以上或资阳门店总数(略)家以上,且门店位置在雁江行政区域的。
(四)享受其他政策扶持并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且门店位置在雁江行政区域内的连锁超市、便利店。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或者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因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间距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属区域规定间距的(略)%,且变更后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申请情形的参照点。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零售户许可证变更经营地址后,持证人需要回迁到新建自有安置房经营并重新申领的,可不受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且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申请情形的参照点。
(七)因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客观因素导致零售户许可证变更经营地址的,在相关客观因素消除后,持证人需要迁回原经营地址并重新申领的,可不受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八)营业时间在(略)小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略)㎡以上的商场、超市,可不受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且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申请情形的参照点。
(九)符合上述(一)(二)项情形的同一申请人在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上述(三)(四)项情形可不受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间距放宽幅度不超过其所属区域规定间距的(略)%,且该类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申请情形的参照点,但每个申请主体享受放宽条件的次数不超过(略)次。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同时满足以上多种放宽情形的,应适用放宽幅度最高的条款,且放宽条件、幅度不予累计。
第八条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零售点数量,在辖区内零售点总数中的占比不超过(略)%。位于地下负一层及以下或地上第二层及以上的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的零售点,不作为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四类业态申请的参照点。
第九条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将及时对各区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退出、可办证数量及办证轮候进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并于每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群众办证需求,对区域范围和规划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整并于每年的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四章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略)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略)米范围内。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相关规定不适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属于不予设置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具备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
第十四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当是与住所相独立的、合法的进行商品交易的商业场所。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为固定的、不可移动的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的合法建筑,不包括违章建筑、市政规划已标示(或政府已公告)的危房及待拆迁建筑,以及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的摊点、售货车等。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不包含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略)〕(略)号)要求,烟草零售业态系结合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划分为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共六类业态。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的间距测量按照《资阳市雁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工作标准》(附件3)测定。
第十九条 制定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少于”“每”“不超过” “以下”“内”均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日期为(略)年(略)月(略)日,有效期5年。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略)年5月(略)日印发的《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雁烟专〔(略)〕2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2.资阳市雁江区A类、B类区域零售点区域划分和规划数量明细表
3.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工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