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予以受让。意向受让方受让前,自行前往交易标的所在地看样,对交易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物业维修基金交纳情况)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二)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三)转让方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按现状交易。本次交易标的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
(四)转让方没有为交易标的开设专项物业维修资金账户,意向方不得要求转让方另行开设该专项物业维修资金账户,亦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办理交易标的过户手续进度。
(五)自受让方取得交易标的的《房地产权证》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支付和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承担。
(六)交易双方签收交易凭证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提供办理交易标的房屋权属过户和证照变更所需资料,协助受让方到交易标的房屋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交易标的房屋产权过户和证照变更手续。转让方协助过户义务仅指转让方为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房产至受让方名下的房产证手续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资料及承担有关费用的义务,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七)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限购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八)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资产交易合同》详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附件。
(九)本次交易不组织集中现场看样,意向方须自行前往现场确认交易标的现状并在公告期内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意向方不得以没有组织集中现场看样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公告期内自行看样,在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略)
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