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在中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注册地),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含联合体)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同时具有【建筑行业丙级或以上和市政行业丙级或以上】或同时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和市政行业丙级或以上】或同时具有【建筑行业丙级或以上和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丙级或以上】或同时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和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丙级或以上】或同时具有【建筑行业丙级或以上和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或同时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和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 3.本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由不超过2家单位组成(即:(略)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派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1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5.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为牵头人,联合体协议书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拟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6.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含联合体各方)应在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办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录入。拟派驻本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录入的人员(提供相关网页截图)。 7.其他要求:(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