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略)年财务报告或近六个月中任意1个月的财务报表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承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书)
(一)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仍可以下载,期限届满后下载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作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二)响应文件的提交与接收:
1、响应文件提交与接收时间:(略)
2、响应文件提交与接收地点:(略)
(三)询问和质疑
1、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函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略)
(四)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公告”的附件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及附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五)终止磋商
终止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
(六)说明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成交后不得转包及违法分包。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略)
[if !supportLists](八) [endif]特别说明
本项目采用“苏采云”系统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九)采购意向链接:
http:(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