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开户银行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略)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若企业成立期限不足一年者以营业执照实际成立期限为准,并按实际成立期限之日起提供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企业声明函);
(4)具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略)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纳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资金凭证,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免税证明);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企业声明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规定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略)〕(略)号),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价格不进行优惠扣除。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规定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规定,**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派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在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3)供应商须提供通过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