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房产〔(略)〕(略)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略)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以下简称《省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现对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公布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住宅:(略)
(二)地下车位、车库等建(构)筑物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略)元的标准交存。
二、交存环节
(一)业主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环节仍按《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淮政〔(略)〕(略)号)执行。
(二)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手续前,足额交存至淮北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三、过渡期交存标准
(一)自《省办法》印发之日即(略)年2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期间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略)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二)(略)年7月1日前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物业,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略)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三)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自(略)年7月1日(含)起,建设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淮北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濉溪县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交存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淮北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