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春晓食品有限公司等(略)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强制注销该企业。
对上述拟强制注销决定,上述(略)家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上述企业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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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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