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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自然资利用〔(略)〕(略)号
彝良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申请办理关于威信至彝良高速公路工程四标七期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3.(略)公顷,其中农用地3.(略)公顷(耕地0.(略)公顷、园地1.(略)公顷、林地1.(略)公顷、其他农用地0.(略)公顷)、建设用地0.(略)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3年(自(略)年9月(略)日至(略)年9月(略)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弃土场1.(略)公顷、施工便道1.(略)公顷、钢筋加工厂0.(略)公顷、拌合站0.(略)公顷。
二、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
四、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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