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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5年度五指山市工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5-09-16 海南-五指-
所在地区: 海南-五指-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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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琼工信规〔(略)〕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略)年度工业领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本年度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人员,不予申报。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

    (三)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在岗位结构控制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二、申报专业

    工业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系列(专业)为机械、化工、电气、冶金、材料(建材)、纺织、轻工、热作加工、电子、仪器仪表、广播电视、食品、能源动力、控制工程、自动化、石油与天然气、生物、计量、核工程、航空维修、工艺美术、工业设计。

    三、申报渠道

    (一)申报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档案托管机构报送,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

    (二)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外省企业派驻我市工作人员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的,经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后,我委视情况受理。

     (三)参评人员当年度只允许申报一个系列中的一个专业。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不得委托不同的评审机构多头评审。

    (四)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政策

    (一)转评规定。不同系列不同专业职称要实行转评,不得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转评需提供转岗证明材料,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实行转评;工作岗位变更的,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评审条件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略)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略)学时,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略)学时。

    1.专业科目((略)学时):(略)

    2.公需科目((略)学时):(略)

    3.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每天按8学时认定。参加支教、支农、支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可按公需科目(略)学时、专业科目(略)学时认定,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

    (三)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规定。按照《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表》(见附件1)和《第二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见附件2)及国家有关要求,对同系列(专业)领域且符合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资格条件,非同系列(专业)领域的,须先转评为同系列(专业)领域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规定。对合法取得中央单位、其他省(市、区)、部队职称,流动到我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据其专业水平自确认;流动到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由流动人员填写流动人员职称确认申报表,并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工作地所属市县的职称管理部门确认。流动人员流动到我市工作办理流动人员职称确认后,符合我省转评或晋升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

    (五)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规定。淡化学历要求,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关规定。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已取得相关考试成绩的,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

    (七)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受记过及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视为不称职(不合格)。

    (八)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林业、水利水电等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推广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其学术水平由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取得境外专业资格的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国内外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九)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控制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参加我市中级职称评审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评审时,须要填写《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使用情况说明》(见附件(略)), 在确认申报的职称评审层级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存在空缺后,方可参加我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如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数大于岗位空缺数,各单位可采取单位内部竞岗等方式确定申报人选,岗位空缺数量须要和申报人员数量相一致。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开展职称评审。

    (十)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实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乡镇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经核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略)% -(略)%申请设置“定向评价”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单列管理,报经市人社局核准后实施,相关表格见附件(略)。“定向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之间可以流动,如流动到非“定向评价”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聘,未重新评聘前,按照其未定向评价前的岗位等级聘任。

    五、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考核合格(工程师要求近3年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

    4.任现职以来,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时。

    (二)学历、资历等条件。

    1.学历必须是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毕业学历。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2.资历即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实际在岗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任职年限。资历计算以用人单位聘书为据,自聘任之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业绩按照我省现行的工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执行。申报业绩均为现任职务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

    3.申报工业领域工程系列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发的《海南省工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见附件3)和《海南省工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见附件4)等规定执行。

    4.申报航空维修专业初级职称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参照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发的《海南省工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见附件3)执行,中级职称按照《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5)执行。

    5.申报工艺美术初、中级职称应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发的《海南省工艺美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见附件6)执行。

    6.申报工业设计初、中级职称应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发的《海南省工业设计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见附件7)执行。

    (三)专业技术资格申评方式对应的受理单位

    1.申评初、中级职称,符合《海南省工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见附件3)、《海南省工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见附件4)、《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5)、《海南省工艺美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见附件6)和《海南省工业设计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见附件7)中直接认定条件的,请向五指山市委人才发展局申报,咨询电话:(略)

    2.申评初、中级职称,不符合上述文件直接认定条件,符合需经评委会评审条件的,由我委受理,按该通知申报。

    3.申评高级、正高级职称,请向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咨询电话:(略)

    六、申报方式、时间

    申报材料均提供原件审查,收复印件。

    (一)纸质件申报受理时间是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略)年9月(略)日(略):(略)

    (二)实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镇事业单位应在网上填报前 (略)个工作日填写《海南省乡镇事业单位“双定向”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略))报我委,我委报五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后,再按照上述第六条第(一)项的申报方式、流程和时间办理。

    (三)凡未在规定时间和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本年度不再受理。

    (四)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及答辩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申报材料、内容、装订要求

    (一)申报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业设计员、助理工业设计师)评审材料、内容、装订要求见附件8。

    (二)申报中级职称(工程师、工艺美术师、工业设计师)评审材料、内容、装订要求见附件9。

    八、申报材料审查和公示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前审查和公示工作,即在申报前要对所属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单位要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鉴定。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上报。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凡发现申报材料存在造假或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

    九、有关要求

    (一)严禁弄虚作假。申报人员提供材料必须真实,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规定,取消申报评审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对已通过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二)严格审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严格把好推荐关,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完善,凡不符合标准或逾期申报者将不予受理。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

    (三)评审未通过或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涉及组织调查、评价和评委会结论、评审表等保存一年后销毁,不予退回申报人。

    申报人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领取退回材料的,材料保存一年后销毁,不予退回。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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