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色兰庭香堤四期(略)号楼(略)单元(略)层(略)-(略)号房产 (第二次拍卖)公告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于(略)年(略)月9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时除外)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略)
一、拍卖标的:(略)
起拍价:(略)
一、拍卖对象物质实体状况
拍卖对象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色兰庭香堤四期(略)号楼(略)单元(略)层(略)-(略)号,房屋总层数为(略)层,所在层数为第(略)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竣工时间为(略)年,房屋建筑面积为(略).(略)㎡。拍卖对象外墙真石漆饰面,单元门为双开玻璃门,内部走廊瓷砖地面,两梯三户,估计对象为中户,入户防盗门,未能进入室内,装饰装修状况设定为普通装修,外观维护保养状况良好,拍卖对象小区绿化率较高。
二、拍卖对象权益状况
拍卖对象房屋坐落于金色兰庭香堤四期(略)号楼(略)单元(略)层(略)-(略)号,不动产权证号(证明)为《鲁((略))济宁市不动产权第(略)号》,权利人为盛英杰,用途为住宅,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
三、拍卖对象区位状况
1、位置状况
(1)方位及临街(路)状况:(略)
(2)与重要场所的距离:(略)
(3)朝向:(略)
(4)楼层:(略)
(1)道路及交通便利程度:(略)
(2)公交状况:(略)
(3)对外交通状况:(略)
(4)停车方便程度:(略)
(5)交通管制情况:(略)
3、环境状况
(1)自然环境:(略)
(2)人文环境:(略)
4、外部配套设施状况
(1)基础设施:(略)
(2)公共服务设施状况:(略)
二、咨询、展示的时间与方式:(略)
看样时间:(略)
看样集中地点:(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略)
五、特别提醒:(略)
2.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六、其他相关条件
1.买受人须承诺,自行办理标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过户程序,请竞买人自行向落户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
2.拍卖成交后,法院仅出具确认拍卖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拍卖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并处理。
3.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至相关单位查询。
拍卖标的所涉及的物业费、水、电等有关未清偿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
八、竞买人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略)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前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在银行进帐联用途栏注明“((略))鲁(略)执恢(略)号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色兰庭香堤四期(略)号楼(略)单元(略)层(略)-(略)号房产拍卖余款。”
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
帐户:(略)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略)
十三、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温馨提示: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咨询、监督电话:(略)
支付宝、保证金等事宜请致电淘宝技术咨询:(略)
联系地址:(略)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略)
山东司辅客服电话:(略)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