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府地布〔(略)〕(略)号
一、基本情况
叙永县(略)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叙永县(略)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略)〕(略)号)批准,同意征收我县江门镇九江村1社、2社,光照村1社集体土地(略).(略)公顷,其中农用地(略).(略)公顷(耕地(略).(略)公顷),建设用地1.(略)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县已于(略)年3月1日发布了《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叙永县(略)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叙府地布〔(略)〕2号)。
现因泸州市人民政府于(略)年6月(略)日发布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略)〕4号),于(略)年(略)月(略)日发布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地府布〔(略)〕1号),于(略)年8月(略)日印发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略)〕3号)。为切实保障该批次建设用地未征收补偿的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现补充通告如下。
二、补充内容
(一)征地补偿安置批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地府布〔(略)〕1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略)〕3号)执行。
(三)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略)〕4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本批次已实施征收且补偿到位的,不予调整。
(二)本补充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公告(略)日。
叙永县人民政府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