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环罚字﹝(略)﹞渌-(略)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酒钢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略)年8月(略)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会同南洲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至你单位现场检查。经调查询问,你单位正在进行生猪养殖经营,目前存栏生猪约(略)头,经查,你单位氧化塘有滲漏情況,已由检测人员对氧化塘渗漏污水及养殖场雨水渠水样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多项污染因子超标(详见检测报告湖泰字〔(略)〕第(略)E(略)号)。
(一)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照片,8月(略)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其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事实。
3.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于(略)年8月(略)日出具的水样检测报告(湖泰字〔(略)〕第(略)E(略)号),证明你单位氧化塘渗漏污水及养殖场雨水渠水样经检测多项污染因子超标的事实。
4.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9月9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略)〕渌-(略)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元整(¥(略).(略))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并于(略)年9月9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略)〕渌-(略)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況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略)版)》通用裁量表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元整(¥(略).(略))。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略)
户名:(略)
账号:(略)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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