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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阜环(界)罚〔(略)〕(略)号
界首市瑞山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TJFM(略)Y,法定代表人李辉,地址界首市新马集镇申湖创业园申兴一路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略)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略)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1台注塑机和2台油压机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备喷淋塔、UV光解、风机均未运行,一台风扇正在对着正在作业的注塑机注塑产生的废气吹风,导致废气无组织排放在车间内,注塑机上方安装有废气收集管道,无集气罩。生产车间内西侧配电柜里一个开关呈关闭状态,工人现场开启开关后,废气治理设备抽风机正常运行。你(单位)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略)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与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略)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
3.(略)年6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略)张,证明你(单位)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的情况;
4.(略)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实的情况;
5.(略)年8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单位)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的情况;
6.(略)年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实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事项及受委托人身份的情况;
9.《关于<界首市瑞山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略)吨改性再生专用料(塑料颗粒)、(略)吨塑料制品及 (略)万个工业落地扇底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情况;
(略).《关于界首市瑞山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略)吨改性再生专用料(塑料颗粒)、(略)吨塑料制品及(略)万个工业落地扇底座项目(一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和《界首市瑞山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略)吨改性再生专用料(塑料颗粒)、(略)吨塑料制品及(略)万个工业落地扇底座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相关页面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验收的情况;
(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与需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实的情况;
(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登记的情况;
(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张博、张洪齐、王家学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略)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界)罚告〔(略)〕(略)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罚款金额人民币柒万陆仟捌佰元(¥(略).(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略)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