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须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在受让方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应付交易价款。 4、中心在收到交易合同、全部交易资金,并在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后,出具交易凭证。 5、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中的约定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及相关权属变更手续。在交接之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本次标的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协助配合受让方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7、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交接和办理过户时间,由转受让双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中具体约定。8、转让相关其他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略)、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