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略)
依据:(略)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通知内容:(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税务局]
(略)年7月(略)日
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本机关于(略)年7月(略)日向你(单位)送达绥芬河税通〔(略)〕(略)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略)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略)年(略)月1日至(略)年6月(略)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仟零叁拾肆万肆仟壹佰肆拾伍元捌角叁分(¥:(略)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税务局]
(略)年7月(略)日
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绥芬河税强催〔(略)〕(略)号决定,经催告仍逾期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税务局]
(略)年8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