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拍卖
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略)号盛世合丰苑1号楼1-(略)房产的公告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起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时除外)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略)
一、拍卖标的:
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略)号盛世合丰苑1号楼1-(略)房产权属状况信息载明:
产权证号:(略)
财产类型:(略)
规划用途:(略)
建筑面积:(略)
所在层/总层数:(略)
建成年份:(略)
有查封;有抵押;房产处于空置状态,由申请执行人保管;户型结构为3室2厅1厨2卫1阳台(仅供参考);毛坯;2梯2户;物业水电燃气是否欠费不详,具体数额请自行咨询相关物业部门,如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负担。
起拍价:(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略)
五、特别提醒: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房产所在地具有购房资格,请自行向相应主管部门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房产所在地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系统自动生成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房产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买受人申请参与竞拍至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4、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的任何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房屋内原有物品由买受人进行保管,保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对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是否符合办理产权过户、改签合同条件等,请竞买人自行到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部门及开发商等有关部门咨询了解和预先评判,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具备条件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改签合同的,竞买人需提前到有关部门了解该风险,本院对该风险无法做出详尽说明,对此本院亦不承担本标的的权利瑕疵保证、产权过户保证、改签合同保证,凡参拍即视为接受该瑕疵风险。请慎重参拍。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网拍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在存在被执行人或财产所有权人无法联系或不予缴纳的情形时,亦应由买受人暂时负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略)月(略)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略)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建议该种缴纳保证金方式)
对确实不方便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可直接向法院账户缴纳保证金,请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缴纳保证金(须确保缴纳保证金时间距离起拍时间(略)小时以上,否则存在无法后台录入信息风险),并在缴纳保证金后1个小时内立即向法院告知,由法院工作人员在后台查询并办理缴纳情况录入信息等。考虑到银行到账信息存在时间差,请提前向法院账号汇款。如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导致无法进行参与拍卖,竞买人自行承担该风险。(不建议该种缴纳保证金方式)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略)年(略)月(略)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略)
(户名:(略)
汇款时,请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略))鲁(略)执(略)号(略)拍卖款”。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略)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余款支付操作可查看:https:(略)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支付额度不足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和大额支付渠道。
十三、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四、本案执行依据为((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略)
辅助机构:(略)
淘宝技术咨询:(略)
另,特别提示:(略)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