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原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等有关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军队移交我县符合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住房维修、房租补贴发放等服务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录,按规定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十)在征求县委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意见基础上,牵头提出全县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全县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全县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负责人:(略)
(二)业务股。拟订全县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直单位计划安置工作,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承办全县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的残疾等级评定(调整)工作。承办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工作。指导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拟订全县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维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审核拟列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录,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拟订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树立和宣传创业典型,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负责人:(略)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工勤编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2名。
负责人:(略)
联系电话:(略)
传真号码:(略)
邮政编码:(略)
电子邮箱:(略)
办公时间:(略)
办公地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