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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政府-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09-19 江西-吉安-万安县
所在地区: 江西-吉安-万安县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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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近期共检出2家食品经营单位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万安县肖淑芬商行(经营者:(略)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9月(略)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不良后果,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系首次违法,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目的,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2.万安县高陂美华生活超市(经营者:(略)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9月(略)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目的,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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