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近期共检出2家食品经营单位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万安县肖淑芬商行(经营者:(略)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9月(略)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不良后果,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系首次违法,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目的,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2.万安县高陂美华生活超市(经营者:(略)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9月(略)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目的,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