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补充事宜
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植物工程澄清答疑
编号:(略)
各投标人:
各投标人,现对各投标人提出的质疑或异议进行如下回复:
异议1:(略)
1:(略)
二:(略)
异议2:(略)
(一)直接法律依据?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略)
(二)质疑核心逻辑?
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与“业绩要求”存在根本性矛盾:(略)
资质限定范围:(略)
业绩要求范围:(略)
二、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具体问题分析?
(一)“资质-业绩”不匹配,违背项目实际需求?
1.水利水电企业的业务特性决定业绩类型?
贵州省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约(略)家,数据来源:(略)
2.矿山/公路企业的资质限制?
贵州省内具备“边坡植被喷播业绩”的企业(约(略)家,数据来源:(略)
3.矛盾结果?
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将潜在投标人范围压缩至“同时具备水利水电二级资质+矿山/公路边坡喷播业绩”的极少数企业(我方调研仅3-5家),形成“隐性壁垒”,与《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相悖。?
(二)业绩要求脱离水利项目实际,与水土保持工程特性不符?
本次招标项目为“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植物工程”,其核心需求是“水库周边水土保持、岸坡生态防护”,对应的边坡场景为“水库岸坡(坡度多≤(略)°)、弃渣场边坡(土质为主)”,采用的技术应适配水利场景(如耐水位变动、抗水流冲刷),而非矿山/公路的“高陡岩质边坡喷播”(坡度多≥(略)°)。?(三)限制市场竞争,违背公平原则?
1、竞争范围过度狭窄?
按当前要求,贵州省内符合“资质+业绩”双重条件的企业仅3-5家,远低于《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倡导的“充分竞争”要求(一般项目潜在投标人应不少于(略)家),易导致“围标、串标”风险,损害项目建设利益。?
2、歧视性排除水利企业?
多数水利水电企业具备“水利边坡治理、水土保持植物种植”的技术能力与业绩,仅因未涉及矿山/公路喷播,便被排除在投标范围外,属于“以非必要业绩条件歧视性排除潜在投标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回复:(略)
(二)边坡植被喷播相关业绩要求并未作为资格条件设置,该业绩设置主要是立足项目的实际需要及为保证工程实施质量,通过选取经验丰富的施工单位,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特此澄清。
贵州水投宣威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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