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姑征补安置〔(略)〕2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姑苏拟征告〔(略)〕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白洋湾街道申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新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地块编号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含耕地 |
地块(略) | 白洋湾街道申庄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 | 0.(略) | / | / | / |
地块(略) | 白洋湾街道申庄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 | / | / | 0.(略) | / |
地块(略) | 白洋湾街道新益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 | 0.(略) | / | / | / |
地块(略) | 白洋湾街道新益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 | 0.(略) | / | / | / |
白洋湾街道申庄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 | 0.(略) | / | / | / |
地块(略) | 白洋湾街道新渔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 | 0.(略) | / | / | / |
地块(略) | 白洋湾街道新城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 | 0.(略) | 0.(略) | / | / |
合计 | 0.(略) | 0.(略) | 0.(略) | /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府规字〔(略)〕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不涉及人员安置。
(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苏府办〔(略)〕(略)号文件规定,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每亩(略)元。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由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地村组及农户根据我区现有政策按实结算。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地村组及农户根据我区现有政策按实结算。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不涉及安置人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略)月(略)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略)年9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联系人:(略)
特此公告。
附图:(略)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略)年9月(略)日
附图(下图红线标识区域为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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