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及诚信要求: (1)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书;注:(略) 2.公正性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提供书面声明书)。 3.廉洁承诺: 磋商响应供应商须签署廉洁承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提供书面承诺书)。 4.磋商响应供应商未出现在市场监督监理局“经营异常名录”中(提供书面声明书)。 5.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提供(略)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截止至本项目开标当日前6个月任一月份(不含开标日当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模板),如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无需再提供(略)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截止至本项目开标当日前6个月任一月份(不含开标日当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磋商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声明。 7.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2)截止时点:(略)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略)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磋商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③磋商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8.磋商响应供应商须承诺:(略) ②截至磋商截止之日止,近三年内磋商响应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如果磋商响应供应商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虚假承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响应资格/中标资格,若已签订项目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9.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略).采购人针对本项目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①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检验(检测)范围须包含路基路面或地下病害体,或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认证证书(CNAS),检验(检测)范围须包含城市道路;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有效复印件及相应清单【检验标准(方法)为:(略) (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