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为推动营口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高质量实施,切实提升营口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品质和自理生活能力。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发〔(略)〕1号)和《营口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略)年度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略)
二、项目需求
(一)被评估人员的范围
对以失能为条件申请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
(二)评估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略)
(三)评估单价
每人(略).(略)元,暂定(略)人
(四)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方式:(略)
2.付款条件:(略)
(五)评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评估工作应在(略)日内完成。对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首次评估期间难以判断的,可另选时间对评估对象状态进行再次确认。
(六)评估要求
评估机构应为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评估场所、设施设备等。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据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2.评估机构需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其中具有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学历背景或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评估人员应不少于2名。评估人员不得与被评估机构或被评估对象有任何利害关系。
3.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人员实地评估情况全程录像,并将评估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等。
4.评估所得信息不得私自留存;严禁评估员上门评估时推销产品。
5.评估方式:(略)
6.评估机构建立内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保证派出的评估人员符合各项要求,规范开展评估,对评估活动和结果负责,对疏于管理产生严重后果的,将停止评估业务进行整顿、取消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资格。
评估机构即评估人员使用移动终端,将评估数据在线处理、传输。
(七)评估流程
1.预评估
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前应做好预评估工作,与被评估人进行充分沟通,最大程度减少误评估、无效评估等情况发生。评估对象或其入住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对象为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需在监护人、委托人或机构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未履行事先沟通告知义务直接进行评估的,当次评估费用不予结算。
2.实施评估
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评估。每次评估应有不少于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1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评估时,老年人身体发生不适,或者精神出现问题,应中止评估。对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应根据医疗诊断证明确定是否有精神、认知、智力障碍。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如实记录评估信息并及时录入评估系统,相关信息即时上传。评估结束后,评估对象应在老年人能力评估系统上签名确认。评估过程应全程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归档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等。
3.结果告知
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委托后(略)日内完成评估,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形成《营口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评估对象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八)异议处理。
1.评估对象或其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需在《营口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生成后向开展本次评估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评申请后,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评,并出具复评结果。复评时,参加首次评估的评估师必须回避。
2.申请人对复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评结果后向居住地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处理。
3.区、县(市)民政局要建立区级评估异议处理机制,处理所辖范围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区、县(市)级异议调解处理意见将作为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九)其他要求
1.入户评估前需征得老年人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上门入户评估。
2.入户评估工作人员统一佩戴《评估员证》胸牌。
3.评估机构应在接到采购人提供评估名单之日起(略)内完成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三、实施时间和成果提交要求
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自接到采购人提供评估名单之日起(略)内完成相应评估任务并提交评估结果。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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