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农(种子)罚〔 (略) 〕(略)号
当事人:(略)
住所(住址):(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种子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略)
经查“创元圣世奶甜糯(略)”、“创元圣世甜彩糯9”,均未取得国家级或省级种子审定证书。经海林市农业农村局抽样,送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鉴定, “创元圣世奶甜糯(略)”对照“澳甜糯(略)”,“创元圣世甜彩糯9”对照“彩甜糯6”做真实性比对,鉴定结果为极近似或相同,当事人存在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略)年3月(略)日刘国震《询问笔录》1份;
2.刘国震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略)年3月(略)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4.(略)年3月(略)日抽样取证凭证1份;
5.(略)年3月(略)日现场检查照片(略)张;
6.(略)年4月(略)日检测报告2份;
7.(略)年4月(略)日曹氏种业有限公司送货单据1份;
8.(略)年4月(略)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9.(略)年4月(略)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略).(略)年5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小票复印件(从田正畅和于洪波购买玉米种子转账记录)2张;
(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曹氏种业蔬菜种子许可证)1份;
(略).(略)年5月(略)日曹远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略)年(略)月(略)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略).(略)年(略)月(略)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略).(略)年(略)月1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略).(略)年(略)月(略)日谅解书1份;
(略).(略)年9月(略)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略).(略)年(略)月2日曹远《询问笔录》1份;
(略).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本机关认为:(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略)
鉴于曹远经营梅河口市曹氏种业有限公司系小微企业,销售的涉案玉米种子未实际种植,未造成严重危害。且当事人赔偿刘国震人民币(略)元,购种人刘国震对其表示谅解。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略)元;
2.没收玉米种子“创元圣世甜彩糯9”(略)桶,“创元圣世奶甜糯(略)”(略)桶;
3.并处货值金额(略)倍罚款,即(略)×(略)=(略)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略)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