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2)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要求; 4)省外企业提供完整的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略)天内);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