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面积变化不调整租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承诺书》并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承诺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提交《现场勘验承诺书》、意向承租方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需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须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略).(略)元押金(承租方可选择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支付)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3、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价款转付通知书》后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交易凭证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5、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6、对承租房产的使用(经营)要求:(略) 7、转租的要求:(略) 8、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9、标的租赁期间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卖、开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终止的,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房产,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 (略)、税费的负担:(略) (略)、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承租方声明:(略) (略).承租方应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司炉工。 (略) 承租方负责供热站运营、日常设备和管网维护、维修。承租期间内承租人不得损坏丢失基本设施,并保证供热站随时可以正常使用。如有损毁,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期内,承租方若急需添加新的设施设备,须经出租方许可后添加,添加的设备在承租期满后自行拆除运走,否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无偿交给出租方。承租期满后必须保持所有设施完好无损。 (略).承租期间新增的取暖用户,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汽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略)〕(略)号)文件执行,严禁以任何名义违规涨价、不得超出文件核定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略).在承租期间内所发生的纠纷、事故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略).承租期间内承租人须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做好相关方面工作,出现的问题由承租方负责,如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失,由承租方负责全额赔偿,且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使用权。 (略).供热站原有供热面积(略)平方米,承租方承租后需和各供热户签订取暖合同,最终以签订供热合同面积为准。承租方承租后自负盈亏,所有运营、收费等问题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略).承租方需遵守相关供热法律条例的要求,并配合出租方处理相关的投诉问题,承租方需保证供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略)摄氏度。 (略).意向承租方在承租前应充分考虑到标的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等,并应充分了解出租标的在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意向承租方一旦参加承租,就应为自己的受让行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租赁成功,意向承租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承租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