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数量、质量及照片等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完全一致,不作为提货依据。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仔细验证,做好对标的检验、拍照、摄像等记录。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3、最终受让方使用或销售其成交标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转让方的要求,否则,最终受让方对发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转让方、中心不对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4、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纸质报名材料前往中心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履约承诺书》,并将申请书、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受让方应在《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的金额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中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向转受让双方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 5、交易双方在接到中心的《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交接、清运等工作,转受让双方在标的交接过程中须做好交接记录。 6、标的清运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清运期间以办理标的交付为目的而需对标的实施核验、计量、装载、运输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清运期间发生的标的遭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因清运等行为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皆由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在运输转让标的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管控措施,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7、标的交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签订《资产交接完毕说明》纸质版递交至中心,中心在收到《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及转让方的转付价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财政非税账户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转受让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8、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