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拍 卖 公 告
本院将于:(略)https:(略)),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略)
标的物详情:
拍卖对象坐落于南宁市兴宁区西关路1号裕丰大厦4层(略)号商铺,建筑面积8.(略)㎡,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房屋性质为配套商品房,位于商场4层。截止(略)年7月7日,物业欠费(略)元,暂未腾空,已办理产权证书。
二、拍卖竞价时间:(略)
三、第二次起拍价:(略)
四、拍卖方式:(略)
五、竞买人条件:(略)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该辅助机构提供的咨询、看样服务为免费,如买受人需要该辅助机构提供代办过户、按揭贷款等收费服务,可自行与该辅助机构协商,与本院无关。
或请自行前往看样,实地考察了解。
七、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略)
八、产权转移和费用负担:
1.起拍价格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价格,标的物现状以移交时的状态为准,不包括家具、电器等财产。
2.本次拍卖所产生的税费依国家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卖方承担部分需由买受人先垫付,再凭完税凭证原件到法院报销应当由卖方负担的部分。
3.该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使用过程中应缴、补缴、欠缴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物业、水电、税费、土地款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经济适用房、福利房、集资房等,还需根据相关规定补交税费、公摊、土地出让金、转权转商、上市等其他应缴补缴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需查询相关部门后确定。请买受人自行咨询税务、物业、不动产、保障房、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做好成本评估预算!
4.房产如有人居住使用,拍卖成交之后需要约3个月的时间办理过户及交付手续,实际以法院工作进度为准。
5.特殊情况下,法院依据工作需要撤销拍卖的,全额退回竞买人已缴纳的费用,但不赔偿损失。
6.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可持法院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的缴税和权属变更手续。
九、款项缴纳:(略)
十、按揭贷款:(略)
十一、优先购买权人说明:(略)
十二、法律法规:(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
十三、对上述标的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略)日内与本院联系。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拍卖人有最终解释权。
咨询电话:(略)
南宁市嘉士万里投资有限公司:(略)
淘宝技术咨询:(略)
举报监督电话:(略)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略)年9月(略)日
兴宁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操作规程》,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委托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标的成交后,成交价(略)万元以下的,本院按标的物成交价的4‰支付辅助工作费用;标的物成交超过(略)万元的部分,本院按标的物成交价1‰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 2%,超过 5 万元的部分辅助工作费用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 (略) 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略)万元。
(四)委托拍卖的未成交的,但已执行得款的,本院可以根据案件执行得款的具体情况,结合辅助拍卖的实际工作量,酌情支付不超过(略)元的辅助工作费用;未执行得款的,不支付服务费用。
(五)因执行工作需要,取消或撤回拍卖的,本院可以不支付服务费。
(六)上述服务费包含了辅助工作的所有费用,开锁费、出差出差费等其他费用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