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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是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单位重大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和工作部署的意见措施;
2.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建设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3.本局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止;
4.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应对和处置;
5.局内设机构分立、合并及业务工作调整,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
6.对全体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的审定;
7.农业农村条线对个人处(略)元以上或对组织处5万元以上罚款、渔业条线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或对组织处(略)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8.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局中层和一般干部的职务任免与岗位调整;
2.行政事业人员的招录、调任、晋升、辞退、奖惩等事项;
3.合同制聘用或返聘人员的使用和解聘;
4.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财政预算的研究、编制;
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等情况;
3.基建修缮、改造项目,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
4.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经费使用、调整和执行绩效情况;
2.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
3.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二、决策原则和程序办法
(一)原则
局党组对本局的总体工作负总责。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事项性质,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坚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程序和办法
1.议题确定。根据职权范围和工作分工,会议议题由职能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由党组书记确定。
2.事先论证。局党组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等事项,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3.召开会议。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局党组成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或相关规定人数)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
4.集体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相关人员要认真、全面、客观、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议题要有明确的表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5.民主表决。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形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一半以上,才能形成决定。
6.会议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要将决策的参与事项、人员、过程、结论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并存档备查。
7.组织实施。作出决议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集体决定的,必须经局党组集体商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局机关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局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3.派驻纪检监察组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存在过错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定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