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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十九中设施设备采购投诉公示

2025-09-22 贵州-贵阳-云岩区
所在地区: 贵州-贵阳-云岩区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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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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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略)
品目编号:(略)
采购代理:(略)
二、投诉相关主体基本信息
投诉人:(略)
地址:(略)
三、质疑基本情况
质疑时间:(略)
质疑事项:
1:(略)
招标文件中的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唯一性。经我公司与各制造商产品参数核对发现,多项技术参数组合后形成排他性,仅特定品牌产品可完全响应,虽然单个参数看似符合常规要求,但参数间的关联性设计导致其他品牌产品因某项细分指标不匹配而无法满足整体需求,且此类情况涉及产品数量较多。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人应在需求调查阶段确保技术参数具备通用性,市场调研需覆盖不少于3个有代表性的产品或供应商,以保障充分竞争。但本项目参数设置显然未达到这一要求,未充分开展市场调研以确保参数的通用性,导致部分产品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数量仅一家。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略)
2:(略)
招标文件规定,针对“教师实验台(序号(略)-4、(略)-4、(略)-4、(略)-3、(略)-3)、学生实验桌(序号(略)-6、(略)-9、(略)-9、(略)-8、(略)-5)、数据采集器系统(序号(略)-(略)、(略)-(略)、(略)-(略)、(略)-(略))”,需以制造商提供“ISO(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作为评分依据,须加盖制造商公章扫描件,全部提供得1分,否则得0分。 1.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关:(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略)
3:(略)
招标文件规定,针对“央馆智能研修平台(序号(略)-(略))”,需以供应商提供“软件著作权及真伪查询截图”和“CNAS认证检测报告”作为评分依据,须加盖制造商公章扫描件,全部提供得2分,否则得0分。 1.软件著作权要求指向特定主体,限制竞争:(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略)
4:(略)
招标文件规定,针对“课堂数据采集终端(序号(略)-3)、AI录播工作站(序号(略)-1)、全高清录播系统(序号(略)-2)”,需以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略)-(略)证书(内容须覆盖录播产品)”和“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作为评分依据,须加盖制造商公章扫描件,全部提供得2分,否则得0分。 1.证书与产品核心功能无关:(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略)
5:(略)
招标文件规定,针对“音乐教学互动平台(序号(略)-5)”,需以供应商提供“MIDI作曲编辑器管理器集成系统软件”和“电子课本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依据,须加盖制造商公章扫描件,全部提供得2分,否则得0分。 1.软件著作权的唯一性限制竞争:(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略)
6:(略)
招标文件规定,针对“(略)寸智慧黑板(序号(略)-1)”和“学生计算机(序号(略)-6)”,供应商需具备GB/T(略)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证书、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含所投产品)以及GB/T(略)-(略)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评估证书,以此作为评分依据,提供全部材料得4分,未提供或不全得0分。 1.GB/T(略)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证书:(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略)
7:(略)
招标文件中“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部分规定,所投“(略)万全景枪球一体化摄像机(序号(略)-1)、网络视频存储服务器(序号(略)-(略))”,需以制造商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以及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三级以上证书进行评价,且须提供官方公告名单和链接证明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提供全部材料得2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得0分。 1.首先,将特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此类荣誉称号具有稀缺性和特定指向性,获得该称号的企业数量有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相悖。众多有能力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摄像机及存储服务器的制造商,因未获得该特定荣誉,被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 2.其次,关于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的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ITSS证书的申请对企业规模、运营时间等方面存在较高门槛限制。依据相关规定,申请ITSS三级及以上证书,企业往往需要具备一定时长的运营经验以及达到相应的业务规模等条件。这对于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而言,难以企及,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不得在企业规模、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例如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的“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云平台网络安全保护建设项目”投诉案中,明确指出将“ITSS(运行维护)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因其认证对公司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以及人员规模等有明确要求,违反了相关法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又如在洛阳市财政局处理的“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提级建设项目”投诉案中,因将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一级作为评审因素,被认定证书要求与项目实际不相称,投诉成立。 3.本项目旨在采购满足学校日常教学及安全监控需求的设备,供应商的核心义务是确保所供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按时交付并提供必要的售后支持。在此背景下,厂家是否持有“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和“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三级以上证书”,与保障产品按时、按质交付并无直接联系,也无法对产品质量、性能及后续服务形成有效支撑。在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垃圾压缩车采购项目中,当地财政局认定将“绿色工厂”认证作为评分标准,与合同履约无关,违反相关法规。本项目要求厂家证书的情况与之类似,这些证书与合同履行缺乏紧密关联,不应作为评分因素。? 4.对于协会颁发的ITSS证书,同样存在不合理性。在安防监控行业,部分协会为扩大影响力和增加收入,随意颁发所谓的“行业优质产品”“先进技术企业”等证书。这些证书缺乏严格的评定标准,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略)
8:(略)
招标文件正文“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1”规定,广播系统“网络广播主控软件(序号(略)-1)”需支持地震预警功能,同时要提供网络广播主控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提供全部材料得2分,未提供或不全得0分。 从实际需求看,确保供货设备具备地震预警功能,能满足学校应急场景下的安全保障需求,但额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做法存在不合理之处。一方面,招标文件未明确证明材料的形式、来源及具体内容,不同供应商对“合法获取、接收和使用地震预警中心信息的证明材料”理解可能不同,评审专家判断时缺乏统一、客观标准,主观性过强,易导致评审结果偏差。另一方面,以提供此类模糊、难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条件,给众多供应商参与投标设置了障碍。市场上有能力提供具备地震预警功能广播系统的企业,可能因无法提供特定形式的证明材料,被排除在项目竞争之外,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有滥用评审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之嫌。 要求特定的“网络广播主控软件著作权证书”缺乏合理性。即便供应商不具备该软件著作权,通过合法购买相关软件服务,同样能实现地震预警功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软件功能性条件。本项目并非软件开发项目,重点在于采购满足学校教学管理需求的设施设备,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与项目核心目标不符,且具有指向性。软件著作权具有唯一性,市场上拥有特定名称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数量有限,多数有能力提供功能完备广播系统软件的供应商,因不持有此特定著作权,被排除在项目竞争之外,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略)
9:(略)
招标文件正文“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1”规定,广播系统“网络广播主控软件(序号(略)-1)”需支持地震预警功能,同时要提供网络广播主控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提供全部材料得2分,未提供或不全得0分。 从实际需求看,确保供货设备具备地震预警功能,能满足学校应急场景下的安全保障需求,但额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做法存在不合理之处。一方面,招标文件未明确证明材料的形式、来源及具体内容,不同供应商对“合法获取、接收和使用地震预警中心信息的证明材料”理解可能不同,评审专家判断时缺乏统一、客观标准,主观性过强,易导致评审结果偏差。另一方面,以提供此类模糊、难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条件,给众多供应商参与投标设置了障碍。市场上有能力提供具备地震预警功能广播系统的企业,可能因无法提供特定形式的证明材料,被排除在项目竞争之外,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有滥用评审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之嫌。 要求特定的“网络广播主控软件著作权证书”缺乏合理性。即便供应商不具备该软件著作权,通过合法购买相关软件服务,同样能实现地震预警功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软件功能性条件。本项目并非软件开发项目,重点在于采购满足学校教学管理需求的设施设备,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与项目核心目标不符,且具有指向性。软件著作权具有唯一性,市场上拥有特定名称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数量有限,多数有能力提供功能完备广播系统软件的供应商,因不持有此特定著作权,被排除在项目竞争之外,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略)
(略):(略)
招标文件正文中“类似业绩评价”条款规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略)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1:(略)
代理机构称技术参数“经过充分市场调研,非专有排他性参数”,但经核对,多项参数组合后形成排他性,仅特定品牌可完全响应,参数关联性设计导致其他品牌无法满足整体需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与代理机构所述“市场主流产品普遍具备”不符。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同质疑函法律依据)。参数设置未体现充分市场调研,构成对特定产品的指向,代理机构的答复不属实。
2:(略)
代理机构认为ISO系列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保障设备质量、环保及安全”,但ISO(略)、ISO(略)认证侧重企业内部管理,与实验台材质环保性、设备安全设计等核心需求无关;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对研发投入、成立年限的要求排斥中小企业。代理机构未解决证书与项目需求脱节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五十五条(同质疑函法律依据)。该条款属于不合理条件,代理机构的答复不符合法规。
3:(略)
代理机构称CNAS认证检测报告“与核心需求相关”且“有充足时间准备”,但软件著作权的唯一性限制了竞争范围;CNAS认证检测需(略)-(略)日,而投标周期不足(略)日,时间冲突导致未提前准备的供应商被排除,实质为特定企业定制条款。代理机构关于“时间充足”的说法不符合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同质疑函法律依据)。该条款构成不合理限制,代理机构的答复无法掩盖。
4:(略)
代理机构认为相关证书“反映录播设备质量和管理水平”,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与录播设备核心参数无关,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证书为自愿性认证,缺乏国家强制力支撑,无法证明设备在教学场景的长期稳定性。两类证书获取成本高,对中小企业形成资金门槛。代理机构未说明证书与产品核心性能的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同质疑函法律依据)。该条款属于不合理限制,代理机构的答复无法否认。
5:(略)
代理机构称要求特定软件著作权是“保障版权纠纷的必要手段”,但软件著作权具有唯一性,仅归属于特定主体,实质将竞争范围限定在持有著作权的制造商,排除通过合法授权使用软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可通过购买授权实现功能,无需自身持有著作权,该要求与项目需求无关。代理机构未解决限制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五十五条(同质疑函法律依据)。该条款指向特定产品,代理机构的答复不符合法规精神。
6:(略)
代理机构认为相关售后服务和数据管理证书“符合履约能力要求”,但GB/T(略)证书对企业组织架构、服务网点的隐性要求增加中小企业负担,GB/T(略)-(略)证书与教学设备供应企业性质脱节,均与智慧黑板、学生计算机的教学功能及产品质量无关。代理机构未认识到证书与项目核心需求的脱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五十五条(同质疑函法律依据)。上述证书与合同履行无关,代理机构的答复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7:(略)
代理机构称ITSS证书和工业设计认证“体现运维能力和产品可靠性”,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具有稀缺性和指向性,限制了多数有能力供应商参与;ITSS证书对企业规模、运营时间的高门槛,实质排斥中小企业。上述证书与保障产品交付质量无直接关联,代理机构未说明其与合同履行的必然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同质疑函法律依据)。该条款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符合法规要求。
8:(略)
代理机构认为要求提供地震预警功能相关证明材料是“验证合法性的必要手段”,但招标文件未明确证明材料的形式、来源及内容,导致供应商理解不一致、评审标准不统一。且要求提供此类模糊材料实质为投标设置障碍,市场上有能力提供符合功能设备的供应商可能因无法提供特定证明被排除,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代理机构未解决证明材料要求模糊及限制竞争的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同质疑函法律依据)。该条款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限制,代理机构的答复无法否认这一事实。
9:(略)
代理机构称已通过“包含核心产品”“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界定类似业绩,但未对“类似项目”的核心要素(如合同内容、服务范围等)作出明确界定。核心产品的明确不能替代对“类似项目”整体属性的界定,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判断业绩有效性,评审专家需依赖主观认知判定,违背评审标准统一性原则。代理机构的答复未消除“类似项目”定义模糊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同质疑函法律依据)。因“类似项目”定义模糊,评审无法严格遵循“载明的标准”,代理机构的答复未弥补该缺陷。
(略):(略)
代理机构称技术参数响应评分已按要求细化和量化,但实际“◆”条款与非“◆”条款的分值分配((略)分、(略)分)与其参数条数不匹配,负偏离扣分值(1分/条、0.5分/条)未与对应条款分值权重保持合理比例,导致评分无法客观反映供应商对技术参数的实际响应程度,与采购需求缺乏对应性。代理机构仅强调“规则明确”,未解决分值与量化指标不对应的核心问题,其答复不符合事实。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同质疑函法律依据)。代理机构的答复未改变评分设置违反上述规定的事实。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略)
六、受理信息
投诉提交时间:(略)
投诉受理单位:(略)
处理结果登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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