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期 | (略)月 | 响应有效期 | (略)个自然日 |
免租期 | 6个月 | 签订合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出具后(略)个自然日 |
招租底价 | (略)元/平方米/月(按租赁套内面积) | 租金的递增 | 自第3个合同年开始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每2个合同年递增5%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资产用途限定 | 餐饮(非中式快餐) |
履约条件 | (1)招租时招租面积以招租公告为准。请意向承租人务必自行实地踏勘和了解招租场地之现状。意向承租人一旦参加招租程序,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招租场地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2)意向承租人承租商铺的装修方案及店铺招牌设计方案需征得招租人同意后执行。(3)在租赁合同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物业用途及经营品牌,不得发生转让、转租或分租等行为;不得将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益或租赁场地转让予他人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担保、抵押等权益障碍;且不得从事违反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事项。(4)承租人自用部分设施设备自行维护并承担维护费用。(5)承租人在本租赁项目使用期间,必须满足周边噪音、环保的要求,不得造成周边的正常生活、工作的干扰,否则必须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否则招租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6)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间对承租物业负安全、防火、防盗全部责任,所有消防设施需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7)若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承租人必须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将该场地腾空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按双倍租金收取违约金。(8)出租期间,承租人需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结构或用途,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9)承租人须按租赁合同约定条约履行,按时缴纳首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保证金等其他应缴费用)。((略))承租人须守法经营、安全使用租赁场地,按招租人及物业管理方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略))如承租人需要二次装修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办理所有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与招租人无关。((略))其他条件见《租赁合同》文本。 |
其他补充说明 | (1)因意向承租人原因导致承租申请文件逾期送达或无法送达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招租人概不负责。(2)招租人有权拒绝接受未按要求进行承租申请的相关文件。(3)招租人有权拒绝接受意向承租人任何形式的“租赁条件调整函”,如意向承租人承租申请文件中附有任何形式“租赁条件调整函”内容的,其承租申请可能被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