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声明
一、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从未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代拍、贷款、过户等相关事宜,意向竞买人需了解标的物详情请拨打公告、须知内的咨询电话;竞买人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办理相关事宜等所产生的风险自己承担;
二、本公告中图片、文字、视频授权后可以下载传阅转发,但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涂改拍卖公告、图片、视频、拍卖须知、调查表中载明的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三、目前本案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是:(略)
四、本院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上述机构完成: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及视频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等;
(三)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五、竞买人委托相关机构办理业务存在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竞买公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略))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略)
定向询价:(略)
瑕疵情况:(略)
二、本院于(略)年9月(略)电话通知到申请方公告发布时间、拍卖时间及拍卖平台;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联系方式,现对于以上无法确定通知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特此予以公示,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三、竞买人条件:(略)
特别提醒:(略)
若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在竞拍开始5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请竞买人务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标的物咨询、展示时间与方式:(略)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略)
七、特别提醒:(略)
八、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凭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责任与费用。
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所产生的税、费买卖双方按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供证明进行退还,逾期未向法院申请退还,视为买受人自动放弃);可能存在的水、电、气、物业等欠费买售前由被执行人或实际使用人承担,买售后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并及时提取标的物,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与拍卖人无涉。
九、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开始5日前与本院联系。
十、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尾款应在竞拍成功后(略)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备注案号:(略)
重要提示:(略)
十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略)〕(略)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拍须知。
法院监督电话:(略)
标的物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