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含高邮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得以该现状影响其市场监管、消防、卫生等许可证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室内吊顶和内外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由承租方独立承担装修改造施工责任和费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8.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本年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租赁期内,出租方按照《学校门面房考核细则》对承租方承租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原则上一年两次考核,其中(略)≤1次考核分<(略)分的,提出书面警告通知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略)元;但凡有1次考核分<(略)分或收到书面警告且不配合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后续租金(承租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出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除外)均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租期起始前一个月)。水电费、服务费及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方自付。
9.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略).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房屋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并有权对承租方在承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略).为体现学校公益性,保证师生权益,出租方对承租方所售商品的价格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将随机抽取相关销售品种与市场进行比对,如发现承租方所售相同商品的价格高于相关市场平均价(以出租方调研的结果为准)(略)%以上,有权要求承租方停业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配合整改的出租方有权直接解除承租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略).承租方承诺无条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出租方行政部门等对经营范围、经营价格、经营服务等方面的检查、监督。
(略).承租方应做好安全、卫生(门前实行三包)、防火、防盗、防水、防毒、维持秩序等工作,由此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完全责任。
(略).承租方应保证服务与所售产品的质量,承担其服务及产品的全部法律责任。
(略).高邮湖校区为新校区,于(略)年9月正式启用,(略)年9月新生开学后在校生人数约为(略)人,(略)年底本校区总人数约(略)人。过程中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同意和接受出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同时要严格遵守出租方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学校出租门面房管理手册》中的所有规定、细则及承诺书)。
(略).本公告后附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房屋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职业技术大学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