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报名时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汽油、柴油等)。
2.合同期内不得转租、转借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转租或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3.租赁期间承租方出资添置或更换的设施、设备,租赁期满后其所有权归扬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4.租金一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租,承租方在租赁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当年的租金,以后每年在(略)月(略)日前支付下一租赁年度租金。
5.承租方需缴纳(略)万元作为承租押金,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一次付清。合同履行结束后承租方未发生违约行为,出租方于7日内退还。
6.租赁期间,承租方须自主经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租方负责具体办理油气站经营资质证照的过户手续,并按照《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略)年第4号)相关规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若后期扩大经营范围增加天然气等零售业务,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办理相关证照,同时负责协调解决证照办理过程中所遇问题和矛盾,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不限于证照办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在经营所需相关证件未完成过户变更前的过渡期,承租方可以借用出租方资质经营,产生收益归承租方所有,但是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由承租方承担。
7.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该站的通讯、水、电、物业管理、门前三包、治安联防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收取的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和缴纳。
8、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不再续租或竞租未成,应在租赁期满7日内将租赁物归还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等变更至出租方名下,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搬离期间,承租方不得随意拆除主体结构(包括承租方的装璜、增加的固定设施,但不包含承租方的附属移动设施、物品、货物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给予补偿。承租方拖延搬离的,除补交租金外,出租方有权对留置于租赁区域的一切物品自行处置,无须给予任何补偿。
9.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