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至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对标的进行了实地勘验,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将按公告约定处置。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申请书》、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需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3、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仅负责前两年租金的结算,中心在收到租金、交易服务费及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价款转付通知书后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收到租金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第三年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租金按本次成交金额÷2结算,承租方应于第三年到期1个月前支付当年租金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4、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略) 5、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略) 6、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略) 7、转租的要求:(略) 8、税费的负担:(略) 9、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租赁期间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卖、开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终止的,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同时出租方保留根据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设施、房产的权利,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上述情形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设施,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当年已缴纳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进行结算。 (略)、承租相关其他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