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园路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静园路项目已由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经济发展局以关于静园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淮新经发审【(略)】5号)批准建设,项目使用单位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建设管理局,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为淮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预算,项目出资比例为(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静园路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略)
2.1.2建设规模:(略)
2.1.3合同估算价:(略)
2.1.4工期要求:(略)
2.1.5质量要求:(略)
2.2招标范围:(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申请人应具备资格条件:(略)
3.2.1申请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注:(略)
https:(略)。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自(略)年9月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2自(略)年9月1日以来,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3自(略)年6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并需提供(略)年(略)月(略)日以来由投标人为其在本单位缴纳的任意1个月及以上社保险证明。
3.7投标人不得在近两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串通投标、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行政处罚;(时间以行政处罚决定落款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
3.8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9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拟投标的企业资质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资质核查结果为合格。投标人拟投标的企业资质合格而其它资质核查结果不合格,不影响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3.(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略)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略)
4.3 3 投标工具使用费(略) 元和5元手续费,合计(略)元。
5.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略)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将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
(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当日潜在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淮安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淮安市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签到、解密、互动交流等活动。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 | 1.评标入围方法: ?直接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A。 3.其中:(略) 方法三中R取值为:(略) 方法四中R取值为:(略) 方法五中R取值为:(略) 说明:(略)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或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符合条件且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链接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扫描件链接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
| 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申请人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条件且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扫描件链接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在有效期内)。 提供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符合条件且有效,链接诚信库,并同时将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注:(略) https:(略)lelib/(略)/(略)_(略).html。 |
| 投标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 1.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2.自(略)年9月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自(略)年9月1日以来,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4.自(略)年6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投标人在近两年内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串通投标、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行政处罚;(时间以行政处罚决定落款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 6.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提供承诺书的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后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注:(略) |
| | 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投标人如实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中。 说明: (1)“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 (2)若需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3)与招投标相关的在建工程信息、项目负责人变更信息、招标终止信息和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等均应当及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发布。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时间或者限制原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网上公告时间一致,不一致的以网上公告时间为准。 |
授权委托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签订及保险缴纳情况 | 授权委托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需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由社保部门出具自(略)年2月以来任意一个月或以上在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相关证明材料须链接至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
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拟投标的企业资质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资质核查结果为合格。投标人拟投标的企业资质合格而其它资质核查结果不合格,不影响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条件即可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3.3.6条所列情形 | |
7.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合理低价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略)分) | 投标报价:(略)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略) 方法二:(略) K2取值为:(略) 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0.6分(不少于0.6分),每高1%扣0.9分(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略))、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略))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