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工作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七部委令第(略)号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在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1)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开启标书前,经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退回投标文件: 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在不见面开标系统页面进行在线签到的; ②投标人未能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江西省公共资源数智交易平台; ③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④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在开标中无法解密,或者无法读取,或者未解密的; 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2)开启标书后,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①上传投标文件封面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未加盖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或盖章)的; ②未提供齐全资格标要求原件扫描件的; ③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或其它实质性要求; ④上传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⑤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或提供虚假文件的; ⑥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⑦投标人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的; ⑧投标文件中的其它重大偏差的;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2.评标过程的保密 (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 3.1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略) 注:(略) 3.2投标人总得分满分为(略)分,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前3-5名推荐为中标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均有中标权。当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设计技术标得分高者优先;当设计技术标得分相等时,以施工技术标得分高者优先,当施工技术标得分相等时,以商务标得分高者优先;当商务标得分相等时,则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 3.3 定标原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