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承租广告位仅作为经营灯箱广告位发布业务使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广告位经营权进行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方需要对各部位广告灯箱进行优化设计安装改造,须将方案报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承租方必须服从租赁方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甲方《广告发布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管理考核。
6.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7.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承担工商、税务、通讯等相关经营费用;
8.承租方应谨慎做好广告位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杜绝一切事故隐患。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相关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承租方须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整改。如因安装或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9.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广告位经营权,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略)日内无条件归还广告位经营权。
(略).租金每半年一付,采用预付形式,先付后租。承租方在每半年度的前一个月内支付给出租方,租金每年递增5%。承租方需在合同签约生效后(略)个工作日内交付三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无违约情况的原数返还。
(略).承租方缴纳的租金中包含电费。
(略).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因出租方运营管理需要而调整广告位位置,承租方均应无条件配合,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交通客运枢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