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
2.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3.企业营业执照
4.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或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5.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磋商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9.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同时需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略).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与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由企业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至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依法免除的证明及和投标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略).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略).(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企业证明函(如符合**企业的需提供);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
(1)供应商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同时需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是投标申请人本单位在册人员,且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