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提供下列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提供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如下: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注:(略) (4)本项目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若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在投标文件中可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5.本项目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进行信用查询:(略)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