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略))桂(略)执恢(略)号
本院定于(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一、拍卖标的:(略)
标的物信息:
1、拍品名称:(略)
股股金;
2、权力来源:(略)
3、权证情况:(略)
4、股金种类:(略)
5、拍品所有人:(略)
6、拍品现状:(略)
7、拟交付情况:(略)
8、权利限制及瑕疵情况:(略)
9、拍品介绍:(略)
(略)、风险提示:(略)
二、竞价时间及起拍价。
拍卖竞价时间:(略)
起拍价:(略)
三、拍卖方式:(略)
四、竞买人条件:(略)
五、拍品展示时间与方式:(略)
六、拍卖已知瑕疵:(略)
七、特别提醒:(略)
八、拍卖竞价前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略)天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1.银行付款方式:(略)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未按期限缴款余额的,本院将按悔拍处理,保证金没收。
3.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略)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略)月8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十二、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略)
十三、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解除抵押、解除冻结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权利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本院向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过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负责提供其他单据或凭证,包括与税费相关的票据或单据及案件相关信息。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还需承担竞买成功后因国家、地方政策改变及规划变更导致成交标的物办理过户不能的风险。
十四、【竞买人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略) 条第 2 款之规定,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拍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五、拍卖成交后,股东的所有权益(包括分红、派息等权利)自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十六、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七、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以及标的物详情,如未按提示详细了解拍卖规则以及拍卖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咨询电话:(略)
(略) 执行员张
拍卖监督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略)
联系地址:(略)
附:(略)
2、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