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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略)月(略)日嘉兴市南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常委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会议集中决策、依法依纪决策和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具体内容
第三条重大决策。
(一)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二)办公室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三)以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出台选人用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规章制度;
(四)涉及常委会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六)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
(一)常委会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二)常委会干部的调整、任免和轮岗;
(三)后备干部选拔与管理;
(四)常委会各项工作荣誉表彰和区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的推荐;
(五)对常委会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惩处。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
(一)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
(二)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主办大型会议(活动)资金;
(二)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基本程序
第七条充分酝酿。
(一)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对拟提拔的干部人选,在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前,应征求纪检组的意见。
(二)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常委会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相关委室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集体决策
(一)保证出席人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人大常委会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应有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委室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事项,与会成员应逐个表态。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表态发表意见。
(三)表决作出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项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或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执行阶段
(一)建立公示制度。“三重一大”决定事项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集体决策经公示或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二)分工组织实施。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总负责。
(三)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四、监督检查
第十条“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应列入常委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分管纪检工作班子成员对班子和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一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常委会党组报告,必要时可向区纪委报告。
五、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