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设计、生产或提供本次招标设备的资格和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投标方或其关联公司(控股投标人的母公司、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与投标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自(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8月(略)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具有石化、石油炼化行业分析小屋(略)台或以上业绩(不含环保小屋、charm小屋等无预处理系统设计集成的小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同扫描件或发票扫描件)同时需要提供业绩汇总表和业绩真实性声明(格式自拟); (4)投标方或其关联公司(控股投标人的母公司、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与投标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自(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8月(略)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在国内石化、石油炼化行业内具有至少2个客户的供货业绩(不含环保小屋、charm小屋等无预处理系统设计集成的小屋),每个业绩至少包含(略)套分析小屋,框架协议、同一项目多个合同允许累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同扫描件或发票扫描件)同时需要提供业绩汇总表和业绩真实性声明(格式自拟); (5)投标方或其关联公司(控股投标人的母公司、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与投标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自(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8月(略)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具有石化、石油炼化行业(略)米或以上的在线分析小屋不少于3台的业绩(不含环保小屋、charm小屋等无预处理系统设计集成的小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同扫描件或发票扫描件)同时需要提供业绩汇总表和业绩真实性声明(格式自拟); (6)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重大伤亡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诉讼、行业重大质量问题、失信被执行人、关联失信等,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