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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草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2025-09-24 陕西-西安-新城区
所在地区: 陕西-西安-新城区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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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草稿)》部分条款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略)

地点:(略)

二、听证事项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草稿)》新增设三条法律责任条款。具体如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当年燃气工程竣工档案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移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以外的站点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未按照本条例要求对燃气用户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用汽车罐车(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经营区域内未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瓶装燃气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二)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三)擅自改动燃气管道;

(四)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燃气。

针对上述三条新增设的立法条款,听取相关燃气工程建设单位、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建议。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听证陈述人8名,从报名的人员中遴选确定。

(二)旁听人员2名,从报名的人员中抽取确定。

四、报名方法

年满(略)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或者听证旁听人。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的单位或个人,请于(略)年9月(略)日(星期六)前填写《立法听证会报名申请表》,将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和立法意见建议等送至西安市新城大院前大楼7-(略)室,联系电话:(略)

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员确定后,将于听证会前通知该单位或其本人。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按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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