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变 卖 公 告
((略))桂(略)执恢(略)号
本院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略)
变卖标的:(略)- http:(略)
十二、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不交纳尾款导致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十三、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和移交过程中:(略)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温馨提示:(略)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略)
联系人:(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略)http:(略)y.gxcourt.gov.cn)上查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略)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4‰;超过(略)万元的部分为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略)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略)万元。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已承担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如标的物未经评估,且无法询价、议价,无市场参考价的,按(略)元收取;
四、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
五、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