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为蒲硕路交叉口及停车场新建工程,包括新建车行道、新建校车候车区铺装、新建停车场,安砌边石、土方挖填、外运、拆除现状路面、新建盲道,新建排水管线,新建雨水口等工程,具体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本项目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略) 条)和《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住 建〔(略)〕(略)号)和《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方法(暂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2、供应商成交后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应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略)号)文件执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帐管理。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3、供应商成交后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导则〉的通知((略)年3 月)》以及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导则及图集的通知》(沈建发[(略)](略)号)文件、《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施工现场移动式围挡设置的通知》、《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建筑工地扬尘及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通知》((略)年5月)等要求执行,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4、供应商成交后关于沈阳市占用城市道路工程钢板铺设要求按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略)年3月文件《关于印发沈阳市占用城市道路工程钢板铺设通用标准的函》要求执行,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5、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单位所采购材料、设备需经建设单位认可并经监理单位认证后方可采购和使用。投标时选用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工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时必须予以更换,但材料、设备价格及涉及的其它费用均不做调整。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采购人有权对承包内容进行调整。
6、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为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所报的综合单价和以细目总价汇总构成的响应报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现场条件、施工中可预见的障碍及政策性费率变化等做调整,响应报价要充分考虑施工中可预见的风险。
7、承包人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室、住房、材料仓库等的临时土地占用及其它赔偿、与各专业施工队伍配合费等,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施工用水、用电、临时道路、便桥、筑岛围堰导流等施工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所用材料、设备等费用均包含在响应报价中。质量检查委托、相关的检测、检验手续由供应商办理。
8、施工区域内及周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相邻街路和其它需要安全维护的设施,需供应商踏勘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计入相关报价中,现场不另行签证。
9、本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和挂靠承包,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清退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履行响应文件的内容,响应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所有成员均须按响应文件中的名单到场,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常驻现场,不得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项目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时名单或不按时到岗,违约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标,供应商应按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并保证与递交的电子备份文件一致,否则后果自负。2.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4.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应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如因填写错误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供应商,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磋商环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