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略),户名:(略)
第一条拍卖标的:(略)
第二条拍卖价格信息:(略)
第三条竞买人条件:(略)
第四条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拍开始前三天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咨询时间:(略)
关于看样:(略)
第六条拍卖方式:(略)
第七条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开始前七天与本院联系。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略)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九条与本标的物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十条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既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注:(略)
第十一条 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相应主体负担。
成交后税费情况:(略)
第十二条 特别提示
1.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录以交通管理部门查询结果为准。
2.竞买人在参拍前,需自行了解当地车管所及竞买人落户地的车辆上牌规定,并自行承担因环保、排放标准、限牌规定(如北京、上海、杭州)等问题产生的车辆不能上牌的后果。非本地户籍的竞买人请自行向本地车管所及过户地的车管所,咨询过户是否有限制的相关事宜,慎重决定是否购买,本院对此不负责任。竞买人自行承担因环保、排放标准等问题产生的不能上牌后果。竞买人自行承担不具有竞买资格、不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等造成车辆无法过户的后果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3.车辆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购买车辆相关保险,因未投保而发生的任何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特别提示:(略)
第十三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略)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竞拍前竞买人的相关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卖标的物页面)交纳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京东系统提示报名缴纳相应额度,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结束后,本拍卖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方)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司法拍卖因拍卖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略)。
第十六条拍卖竞价前京东系统将冻结竞买人京东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当在(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
第十七条上述银行账号为缴纳拍卖款项的唯一账号,如将拍卖款项交付至其他账号的,由当事人自担责任。如执行人员要求将拍卖款项向该指定账户以外的账户付款,当事人可予以拒绝。严禁执行人员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等途径收、发执行案款。
第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的真实身份并公示。
第十九条法院负有交付财产的职责,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案件承办人电话:(略)
看车电话:(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
备注:(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