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略)
开采标高:(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的“严重违法名单”,且不存在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情形。(四)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竞买人需具备对矿产资源进行绿色勘查开发利用、对矿区进行治理、生态修复以及绿色矿山建设的经济实力与能力。竞买人需对以上要求做出承诺,并在资格预审时提交承诺书。
(七)纳入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矿业权竞买。
(八)参与本次矿业权竞买的意向竞买人必须开立银行担保保函,并在保函中明确“因如下任意情形且被保证人已无力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可向开立保函银行主张保函权益:(略)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首位报价的竞买人,可以挂牌起始价报价;随后所有竞买人以报价先后顺序在现挂牌价基础上以公告公布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增价报价。
(二)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违反矿产交易相关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略)〕2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该矿业权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参加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
(三)该采矿权出让非“新立矿山”出让,是为解决原有矿山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挂牌出让。竞得人除按要求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外,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前支付给原采矿权人山丹县元和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固定资产评估市场价值合计(略),(略),(略).(略)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柒拾伍万伍仟柒佰壹拾元捌角),具体详见《评估报告》。原山丹县元和石料有限公司为竞得人的情形除外。另,原矿界部分剩余资源出让收益可能重复缴纳,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竞得人承担。
(四)本次挂牌采矿权存在历史采矿活动,储量报告中估算的资源储量与实际可供开采量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买人报名参与本次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完全了解,同意承担风险。一经竞得,竞得人不得以储量报告、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等报告或方案中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与相关资料不符为由向出让人等相关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五)采矿权出让期限以最终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准确定。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按照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核查入库。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六)竞得人在建设前,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用地、林草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竞得人在建设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环保、安全、水保、林草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为保障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宜咨询山丹县自然资源局。
(九)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银行担保函经济风险。
(十)竞买人在竞买活动中,一旦成为竞得人,如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签署《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未及时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未及时缴纳采矿权成交价等),将构成本出让公告规定的违约行为,出让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开立保函的银行兑付保函、在启动第二次出让行为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就再行出让与首次出让形成的成交价差额,扣除已兑付银行保函之外的部分作出行政决定向首次竞得人进行追索,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山丹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电话:(略)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略)〕2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二)本次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报名和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名和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名和报价。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山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四)竞买人竞买成交后,须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略)〕(略)号)文件规定向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丹县分中心另行缴纳交易服务费。
本公告在山丹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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