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 (1)采用按半年(付款周期为半年,不足半年的时段费用随前一个半年周期一并支付)支付一次的方式。 (2)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最终确认承租方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首期租金一次性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届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首期租金的等额部分。中心收到首期租金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期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租金按半年(付款周期为半年,不足半年的时段费用随前一个半年周期一并支付)结算,承租方应于每半年(付款周期为半年,不足半年的时段费用随前一个半年周期一并支付)开始的前按合同约定时间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交纳承租押金的时间、押金处置方式 (1)本次设置押金:(略) (2)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押金。 (3)押金处置方式 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原数退还;若承租方存在未付清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 5. 其他特殊约定 详见附件《承租相关条件》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