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对土地、房屋及配套设施做任何质量担保,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改造装修及新建构、建筑物的完整方案报出租方备案,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合同到期后或非因出租方违约原因提前终止,承租方不得拆除改造装修部分;承租方可自行拆除新建构、建筑物并清理场地,承租方不拆除的,视为抛弃物由出租方直接处理。承租方不得就改造装修及新建构、建筑物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承租方承租场地、房屋的经营用途仅限于作为建筑设施物料堆放加工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租金价格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不变,第3年起租金每2年递增3%。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方需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三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抵作租金或它用。
8、租赁期满届满时,出租方收回地块后,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地块,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意向承租人一旦报名,即视为知晓并接受出租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缺陷,同意和接受出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遵守相关政策法规。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