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一、拍卖标的:(略)
1.坐落:(略)
产权证号:(略)
证载建筑面积共计:(略)
用途:(略)
2.现状/详情:(略)
3.本次拍卖仅对标的物的产权证属部分进行拍卖,室内尚未腾空,拍卖成交后,实际清空及交房屋时间以法院工作进度为准,完成后会自动联系买受人。
(标的物按现状拍卖。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是否存在未知瑕疵请以实地看样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保证。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重要提示:
1、对于公告写明的拍辅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略)
4、在本院拍卖标的页面中出现的“一键贷款服务申请贷款”、“根据拍卖为您推荐服务”、“放心拍卖服务”、“赊钱报名”,均与本院无关,请竞买人谨慎选择。如出现任何法律纠纷,竞买人责任自负。
特别提醒:
标的物按现状处置。如案件有新的进展,根据法律规定本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在公告期间可能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描述进行修改,请竞买人在出价前再仔细阅读本公告。
二、竞价时间及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
拍卖竞价时间:(略)
起拍价:(略)
本次定价方式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
三、拍卖方式:(略)
四、竞买人条件:(略)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拍卖竞价前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
六、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略)
七、竞买人违约责任:(略)
八、【风险提醒】:
1.标的物按现状处置,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需修缮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需要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在法院向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文书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涉及的税种、税费、出让金及是否能办理过户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前往相关机关咨询了解。因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2.标的物交付产生的费用(强制开锁、物品搬运、人工等)由买受人承担,如物品无人认领,买受人提供物品保管场地。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3.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法院处置的房产不涉及户口迁出问题,买受人是否能办理户口登记,请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九、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一切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主体、数额。购买人在办证或房产交付时还需向开发商缴纳相关费用,如:(略)
附相关税率如下:
1.法拍住宅:(略)
买方:(略)
2.法拍商铺、写字楼、车位、杂物房等,被买卖方为个人:(略)
买方:(略)
(因各地税率、税费问题可能存在差异,该公告税率、税费仅做参考,具体税率、税费请到税务部门询问,最终以办理过户时税务部门答复为准。)
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选定本案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为:(略)
十一、拍卖品展示时间与方式:(略)
咨询电话:(略)
十二、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略)
辅助机构提供代办过户、按揭贷款等收费服务,竞买人可自行与该辅助机构协商,与本院无关。
(一)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前三日与本院联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略)
(二)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决定参加竞买的,请于拍卖开始前三日向本院申报,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三、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查询。
本案生效判决为((略))桂(略)民初(略)号、((略))桂(略)民终(略)号民事判决书,请自行到中国裁判文书进行查阅,如该案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有可能查阅不到相关文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